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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家工作猝死未定工伤 法院判了 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国内热搜 作者:九派健康 热度:903

员工在家工作猝死未定工伤 法院判了 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汪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司磅员,该岗位实行24小时在岗制度。他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前往诊所就医后回家服药,并在家通过电话继续处理公司事务,最终不幸在家中去世,医院推断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员工在家工作猝死未定工伤 法院判了 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事后,公司为汪某向洪洞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随后将县人社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山西霍州市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公布了一审判决书,判决撤销洪洞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员工在家工作猝死未定工伤 法院判了 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汪某自2016年3月入职洪洞县某公司,负责公司进出料过磅、统计报表等工作,岗位实行7×24小时值守、自行调休模式。2025年7月7日17时许,汪某因突感身体不适,于18时35分到某卫生室就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嘱饭后服药。汪某返回家中服药。当天23时48分,某医院接到120求救电话,立即派车前往。23时59分到达现场,汪某仰卧于床上,次日1时13分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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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25年8月5日向洪洞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包括死亡事故报告。报告指出,汪某在就诊期间及居家服药前后均接电话处理公司业务,其仍是过磅岗位,24小时持续工作。同年8月12日,洪洞县人社局对汪某的妻子陈某进行了询问,陈某陈述:“20时左右,汪某吃完饭也吃了药,我见他拿档案袋在客厅沙发处核算数据。23时左右,我见汪某在卧室床上躺着,说胸口难受,我叫邻居过来,邻居拨打120后将其送医院救治。”

2025年10月9日,洪洞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汪某的情形既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也不符合“突发疾病后直接送医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法定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该决定书于同年10月14日送达给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并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汪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感不适,请假看病,最终在48小时内死亡,其从突感不适到死亡的过程存在连续性。汪某在诊所诊疗后选择回家合乎普通劳动者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结果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仅以汪某回家行为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缺乏充分证据。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洪洞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标签: 工伤     员工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