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李某刚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同年4月17日17时至20时25分,他在家中通过钉钉、微信等工具处理上架销售工作。当晚,李某刚不幸猝死。
郑州当地警方勘查后排除他杀,法医结合尸表等情况判定其死亡时间为当日19时至22时。该区人社局认定李某刚符合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公司对此不服,将人社局与区政府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直至再审。
公司辩称,李某刚的死亡时间依据不足,且不属于“视同工伤”的适用范围。公司认为李某刚是自愿加班,并明确禁止未经批准的加班。此外,李某刚入职仅一个月,工作强度较低,且在死亡前已休假两天。因此,公司认为对其死亡无过错,且认定工伤会影响经营。
人社局则认为,李某刚通过微信与客户沟通的工作内容属于其本职工作,即使在家加班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刚居家办公是岗位职责的合理延伸,其死亡与工作时间高度重合,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最终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李某刚死亡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