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公司一名男员工因在库房内亲吻同部门的女同事而被行政拘留,并被公司开除。这名男员工随后以“没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公司索赔16万元。
朱某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朱某担任运营管理岗位。该公司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中规定,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员工属于重大失职/违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2025年2月,在公司的库房里,朱某亲吻了女同事王某,王某随即报警。警方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了猥亵罪。2025年5月12日,公司对朱某进行谈话,记录显示朱某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公司处理。公司随后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决定自2025年5月15日起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认为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446.52元、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560.91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2673.09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朱某确实存在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公司依照《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及相应法律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因此,驳回了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并不包括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他认为公司所依据的管理制度条款扩大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时,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民主程序并对劳动者公示。因此,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朱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的情形,包括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因特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第四十条则规定了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若员工的行为均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