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员工因强吻女同事被行政拘留,随后公司将其开除。该员工声称自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近17万元。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朱某在北京某公司担任运营管理岗位,双方签订了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规定,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员工属于重大失职/违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朱某对此文件内容予以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2025年2月19日,朱某在库房内亲吻了同部门女员工王某。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以猥亵他人罪名对朱某处以5天行政拘留。同年5月12日,公司接到员工举报并对朱某进行约谈。朱某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理。当天,公司决定向朱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自2025年5月1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他认为自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的规定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他还表示自己仅知晓《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的名称,不知道具体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规章制度对他没有约束力。他当时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仅是对合同条款的确认,不能视为对一份从未见过、内容未知的制度的认可。因此,他认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公司则表示,朱某工作期间猥亵女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故对其予以辞退,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提供了朱某签字的培训确认书,表明其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知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