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公司一名男员工因在库房内亲吻同部门女同事,被以猥亵罪行政拘留并被公司开除。该员工随后向公司索赔16万元。
朱某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朱某担任运营管理岗位。根据公司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2025年2月,在公司的库房里,朱某亲吻了女同事王某,王某随即报警。警方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猥亵罪,并对其进行了五天的行政拘留。同年5月12日,公司在与朱某进行谈话后,依据《案件约谈记录》中的内容,向他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朱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446.52元、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560.91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2673.09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朱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公司依照《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及相应法律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朱某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中并不包括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因此,公司所依据的管理制度条款事实上扩大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民主程序并对劳动者公示。因此,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了朱某的上诉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赔偿: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员工的行为均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