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班牙一家物流公司的女员工因多次过早上班被解雇。她将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认为公司解雇她是合理的。
这名员工经常提前半小时至45分钟到岗,而她的正式上班时间是早上7时30分。公司记录显示,她在长达19次的情况下提前到岗。尽管公司已多次发出口头警告和书面通知,她仍然继续提前到岗。
该员工的主管作证表示,在7时30分之前无法进行任何工作,且提前到岗的行为扰乱了团队协调。主管认为该员工没有认真对待警告,也没有改变自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资之间的信任。公司引用了西班牙《劳动法》第54.2条,该条款规定不服从、违抗命令和屡次不遵守指示可以作为解雇且不予补偿的理由。
法官接受了公司的论点,强调该员工持续拒绝执行指令,并裁定由此造成的信任丧失,加上公司运营并无必要要求其提前到岗,足以构成解雇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