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最近公布了一起案例,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调岗问题上的纠纷。林某于2023年11月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驾驶员职务,工作地点为北京市D区。同年12月,运输公司决定将林某的岗位调整至距离较远的场站担任值守员,并且薪资有所下降。对此,林某表示不认可,并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
随后,运输公司向林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称其自2024年1月1日起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也未提供书面解释,连续旷工五天,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面对这种情况,林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后,林某对结果不满并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指出,运输公司在未与林某就调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其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且解雇时未通知工会,缺乏合法依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性。因此,法院认定运输公司违法解除与林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该公司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