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投保某款重疾险,确诊患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没有进行术后组织病理学检查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的这个拒赔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投保人自主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王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王女士本人,保险期间为终身。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该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赔付。合同中明确,恶性肿瘤被认定为合同认可的重大疾病。
本文图片均为“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图
同年9月3日,王女士在某三甲医院进行超声检查,检查意见为右叶甲状腺上极实质性团块,恶性可能10%-50%。
9月6日,王女士在另一家三甲医院行甲状腺B超和甲状腺结节细针穿刺,并送细胞学检查。医院出具了王女士的《细胞学检查报告单》,载明王女士的细胞学诊断为:“左、右甲状腺肿瘤,考虑甲状腺乳头状癌”。
9月10日,在王女士的复诊就医记录上,载明现病史为:穿刺明确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诊断:甲状腺肿瘤,处理:手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