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
台江法院审结首起
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
该案被告人关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2000元
究竟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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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查明
去年某天凌晨,家住福州市台江区某小区5楼的男子关某,因对面楼有人聊天声音太大打扰到其休息,遂与对方产生争吵。关某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将一个玻璃瓶从自家窗口扔下。该玻璃瓶砸到停放在小区楼下过道上的小轿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及玻璃贴膜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
关某从建筑物高层处抛掷玻璃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26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关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以来
已有多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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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涉嫌犯罪
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屡禁不止,为守护人民群众头顶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别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警示
从32层楼抛下花盆
福州一男子被判刑
今年2月,马尾法院曾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黄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