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举、李述民:
本院在执行陕西长开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长开公司)申请执行蓝田县滕达商贸有限公司(腾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开公司以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你们二位滕达公司的股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陕012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第三人陈鹏举、李述民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公告费400元,由你二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