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高新区、经开区陆续发布征地公告,共涉及16个村,2个社区,具体如下:
一、高新区
1、宋南村、宋中村、泰和社区、西园社区
拟征土地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 27.1273 公顷,位于西安市鄂邑区草堂街道宋南村、宋中村、泰和社区、西园社区范围内。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
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住宅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大丰村、上南丰村、阿底村
为了加快经开区渭北新城秦创原先进制造业示范区( 以下简称“渭北新城示范区”) 建设步伐,渭北新城拆迁工作开启。
根据文件显示,渭北新城示范区拆迁拟征收土地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 15.8014 公顷,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灵沼街道大丰村、上南丰村阿底村范围内。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
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住宅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经开区:渭北新城示范区
渭北新城示范区范围四至为: 北至月掌村、温梁村、垣头村北边界;西至月掌村、北田村、西渭阳村西边界;南至西渭阳村、尖角村、滩王村、田严村南边界;东至垣头村、任留村、赵刘村.田严村东边界。
征收补偿:
经确认合法有效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含装修)及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补偿款以评估结果为基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一)补偿标准
1.征收范围内合法有效的已建成房屋,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楼
2.房屋内装修及其他附着物,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补偿政策
1.在合法、有效宅基地内,一二层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面积两倍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2.宅基地以房屋征收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含地价值 ),其所属集体土地不再另行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安置与补偿:
1.住房安置补偿
每人安置住房55 平方米。每户至少选择一套安置住房进行实物安置。实物安置外剩余的安置住房面积,可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并以征收人划定的选房范围内当年度的住宅房屋市场综合造价为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2.经济发展用房安置补偿
每人安置经济发展用房 10 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不分配到户,由村委会(社区)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村委会(社区)按每户的经济发展用房面积进行分配
(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围内独立拥有合法、有效宅基地的城镇居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宅基地)为单位,按照实物安置或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1.实物安置方式
每户宅基地安置住房 120 平方米
2.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
自愿放弃安置住宅用房,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的,每户宅基地按照 120 平方米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
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的以征收人划定的选房范围内的当年度的住宅房屋市场综合造价为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一)过渡安置期限
在安置房未完成建设分配时,由实施主体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安置期限为 36 个月,货币化补偿部分按 12 个月过渡补助费标准予以奖励。
(二)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每户人均 65 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6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实物安置部分 36 个月过渡补助费(含经济发展用房)。因非被征收人原因,导致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发放过渡补助费。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选择实物安置,过渡期限内没有过渡补助费,因非被征收人原因,超过规定过渡期限没有回迁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每户每月 1080 元标准发放过渡补助费
3.货币化补偿部分没有逾期过渡补助费
4.安置房屋确定并达到入住条件后,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拒不搬入新房的,一律停发过渡补助费
回迁安置:
安置楼为小高层和高层,单户建筑面积暂定为55 m、110m’、120m、165m等多种户型
每户原则上最多只能选择一套安置住宅房屋进行上靠,单套安置住宅房屋上靠部分,按照具体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的有关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