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 景洪市 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 十一 ) 》及《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 市 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
一、 2021 年 2 月 1 日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2021 年第 3 号 )。 名录中,我 市 境内有多种常见的国家二级以上 和原为 “ 三有 ” 动物 的 , 现已升级为国家 一级、 二级保护动物,特别是以往人们喜欢饲养的画眉、鹩哥、鹦鹉等。具体如下:
(一) 椰子猫、豹猫(野猫)、鹧鸪所有种、鹩哥、画眉、相思鸟等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 穿山甲、豺、斑冠犀鸟、金猫、小灵猫等物种由二级升级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 亚洲象( 一级 )、白鹇( 二级 ) 、原鸡 ( 二级 ) 、灰林鸮 ( 猫头 鹰二 级)、鹦鹉所有种 ( 二级)、猕猴 ( 二级)等保护级别不 变 。
(四) 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保护等级调整的鸟类 等 野生动物养殖过渡期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止。
二、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 市范围 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
(一) 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二) 禁止非法 饲养 珍贵、 濒危 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物种。
(三)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 禁止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 未经批准擅自运输、 携带 、 寄递 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 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 全 市范围 内的任何 组织、单位和个人 存在以上 违法 行为 , 特别是 饲养 《 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
(一) 凡养殖画眉、鹩哥、鹦鹉所有种等野生动物的组织和个人 , 务必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前主动联系当地林业服务中心,统一 造册 登记,登记后具备放生条件的当地林业服务中心及时监督养殖户野外放生,不具备放生条件的当地林业服务中心及时送往野生动物 收容救护 中心救助。
(二) 2021 年 7 月 30 日后 , 一经发现饲养上述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 十一 )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 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 景洪市 林业和草原局 : 0691-229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