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近日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七日内,如果未在经营者处兑付商品或服务且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有权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的十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款。
这一新规意味着未来在深圳进行预付消费时,消费者将享有法定的“冷静期”。无论是冲动办卡还是付款后改变主意,消费者在七天内都可以行使“后悔权”,从而有效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或一时冲动造成的资金损失风险。此外,文件还明确,消费者因支付预付款而获得的赠品或赠送服务,在退款时应当退回或支付合理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