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于师傅在2024年12月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驾驶员。2025年7月,公司告知于师傅及其两位同事,因公司经营现状,三人需通过“抓阄”形式决定一人离职。于师傅因抽到离开的签,被要求自2025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2025年9月,于师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于师傅的仲裁申请。表面上看,公司与三名驾驶员就以“抓阄”方式决定去留达成了一致,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将劳动关系存续问题交由纯粹的偶然性决定,忽略了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和岗位适配性等因素。这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利,规避了法定责任,不能视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于师傅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事由且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