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但其执行特别是涉及处罚时,必须审慎、适度。在行使管理权时,应主动审视自身是否存在过错,避免“只罚不纠”。
今年51岁的田师傅是重庆某公交公司工龄逾20年的老司机。一场交通事故改变了他的职业生涯。因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公司以违反《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为由将其除名。法院经审理认定是公司不合理的排班导致其疲劳驾驶,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予赔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例中,游泳馆救生员值班时上厕所被开除,法院认为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情合法,判决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两起案例都因员工犯错引起,为何判决结果不同?
2024年12月13日对田师傅而言是漫长的一天。清晨7时他准时坐上驾驶位,开始一天的营运。18时43分,其驾驶的公交车与前方小轿车发生追尾,导致两车受损,一名乘客受伤。事后,田师傅承认事故发生系疲劳驾车未采取措施导致。据此,公交公司认定,田师傅系“四态”冒险行为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于2024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田师傅认为,公司排班不合理是导致其疲劳驾驶的主要原因。2025年3月7日,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田师傅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田师傅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庭上,经核算,事发当日,田师傅在岗时间长达11小时43分钟,远超法律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公司所称的“班次间隙可休息”,在法律上被视为“等待工作状态”,仍属工作时间。法院认为,这种不合理的排班制度是导致驾驶员疲劳、进而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田师傅疲劳驾驶确属违规,应受惩戒。但处罚必须与过错程度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