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最高法发布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吕某某侮辱案被纳入其中,最高法指出,在网络通信群组散布他人裸照、裸聊视频等私密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2020年10月,被害人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告人吕某某,双方随后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和视频,并保存了视频截图。2021年7月两人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多次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这些内容被发到了四个成员超过300人的微信群中,其中一个群有500人,部分图片和视频还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吕某某还将这些内容发送给了李某的亲友和同学。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29日,该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吕某某为泄私愤将被害人的裸照、裸聊视频对外散布,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群体性和即时性使得网络侮辱的社会危害更加显著,表现为有关侮辱信息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对被害人名誉和人格尊严的损害更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3条进一步明确,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且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需要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在本案中,吕某某多次将被害人的裸体照片及视频通过网络通信群组等向外散布,并配以侮辱性文字,严重损害了被害人人格尊严,因此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最终被以侮辱罪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