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2020年10月,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吕某某,两人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和视频,并保存了视频截图。2021年7月,双方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多次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这些照片和视频被发送到四个成员超过300人的微信群中,其中一个群甚至有500人之多。部分图片和视频还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吕某某还将这些内容发送给李某的亲友和同学。最终,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29日,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吕某某为泄私愤将被害人的裸照、裸聊视频对外散布,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后,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群体性和即时性使得网络侮辱的社会危害更加显著,表现为侮辱信息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对被害人名誉和人格尊严的损害更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且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