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李女士在蛋糕店买蛋糕时因未看清而撞上了店里的玻璃门,导致脸部受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李女士遂将蛋糕店告上法庭。
开庭时,李女士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赔偿要求,索赔金额共计两万四千多元。她认为蛋糕店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导致自己受伤。
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被告方认可两项事实:事发时李女士没有看手机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门店的门一边开着,一边关着,且门上玻璃没有贴腰线。
被告方表示愿意承担李女士百分之六十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但不同意赔偿李女士提出的1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