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热搜榜,为您提供最新的热搜资讯,热搜榜信息!

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五部门最新发文 规范信息登记与电子证照管理

国内热搜 作者:中国新闻网 热度:566

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五部门最新发文 规范信息登记与电子证照管理

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五部门最新发文 规范信息登记与电子证照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发布《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加强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在居民死亡信息登记方面的协作,规范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推动落实“身后一件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明确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具有重要意义。通知中明确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使用及相关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由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以及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将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明》,并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主的编码方式。对于无公民身份号码的情况,可使用护照等其他法定有效证件号码,或采用特定编码规则。

《死亡证明》的申领人包括逝者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领时需提供逝者及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境外死亡的,逝者近亲属需向户籍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申领。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调查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并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如发现死亡时间、原因或基本信息有误,逝者近亲属可申请重新签发一次。

标签: 证照     发文     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