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和男友王某租住在武汉某地,并在当地一家酒吧工作。2024年4月1日晚,苏某在酒吧喝酒、唱歌一整夜,次日早上8点左右回到家中。回家后两人发生矛盾,王某将苏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争吵过程中,苏某掀翻了桌子,拉扯中全身镜倒下,镜子碎片划伤了苏某。
随后,王某将苏某推到门外并锁门。案外人杨某帮苏某清理伤口后,苏某独自下楼。王某留在家中与杨某喝酒,期间每隔十分钟左右通过手机定位查看苏某的位置。发现苏某的定位在长江边未移动,杨某提议去接苏某,但王某认为苏某心情不好会去江边散心,每次散完心会让他接她回家。
当天上午11点左右,王某与杨某一起去江边寻找苏某。警察联系王某辨认尸体时,他才知道苏某已经死亡。警方初步分析苏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事后,苏某的父母起诉王某,请求判令赔偿104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苏某是如何溺水的不得而知,但其溺水与王某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然而,王某将苏某赶出家门并将门反锁的行为是间接导致苏某溺水的原因之一,因此酌情认定王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
一审判决后,苏某家属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苏某因王某长期实施系统性暴力,直接诱发自杀。家属提到,王某曾多次放任醉酒的苏某一人在街上,2023年11月左右,王某因与其他异性暧昧,两人发生冲突,王某对苏某动手。家属认为,王某长期贬低苏某,致使其恋爱观扭曲,且王某在同居关系中与异性保持暧昧关系,让苏某受到精神折磨。事发当天凌晨,王某表示要跟苏某分手,并要把她赶出出租房。
根据判决书中披露的笔录显示,王某在早上9点半看手机定位发现苏某的位置在码头江边附近,以为她在赌气,但手机定位显示苏某还在江边,大约10点过了,看到手机定位在江水里面。家属认为,在苏某在江边长达一小时的情况下,王某可以推定她可能要自杀的事实,却没有采取有效方式阻止,丧失了挽救的最佳时机,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综合考虑王某将苏某赶出家门并将门反锁的行为是间接导致苏某溺水发生的原因之一,酌情认定赔偿80000元合理恰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