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公告详细列出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时,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还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同样,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时,也按比例免征相关印花税。
此外,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单位可免征契税和印花税;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免征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捐赠方面,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未来三年内结转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公租房免征房产税,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否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公告还明确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公租房必须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税人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备查。
该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