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货车司机王某波驾驶货车撞落限高架,导致一名电动车驾驶人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王某波的儿子王先生认为,事发路段镇政府违规设置了不合标准的限高架,且该限高架此前多次发生碰撞却未及时处理,这才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镇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在2025年3月,王某波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行驶至龙门县永汉镇永麻公路进河堤路东186米路段时,与道路限高架发生碰撞,限高架掉落砸中骑电动车经过的李女士。李女士被送医抢救后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龙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后)。认定书指出,司机王某波存在两项过错:一是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二是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因此,王某波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同时,认定书指出,龙门县永汉镇人民政府作为事发路段限高架的建设管理方,存在“未按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建设配套设施(限高架),且未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的问题,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基于这一责任认定,龙门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波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