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要正式实施了。
这部时隔19年完成全面升级的法律,有个变化特别受市场关注,第一次把组织、领导传销,以及胁迫、诱骗别人参与传销的行为,纳入了治安拘留的处罚范围。这一调整不只是单独修改了某一部法律,而是和《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意味着我国对传销这一非法行为与直销这一合法经营模式的监管,从过去各管一块的分散状态,转向了多方协同的新模式,会对行业发展和执法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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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与传销监管的法治化历程
我国对传销行为的遏制和直销模式的规范相关法规规制最早可追溯至1994年。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相关通告,首次对愈演愈烈的多层次传销乱象进行遏制,这成为行业监管的起点。此后三十年间,相关法规经历了多次关键调整。1998年,面对非法传销的泛滥,国家全面禁止传销活动,同时允许部分外资企业转型为店铺加雇用人员推销的模式,开启了行业转型探索。
2005年是法治化建设的关键节点,《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相继出台,首次清晰界定了直销与传销的法律边界,建立起直销企业准入许可制度和传销行为精准打击机制,为行业规范发展奠定基础。2017年,《直销管理条例》进行小幅修订,强化了企业重大事项报备要求。而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及正在推进的《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将形成更完善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