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叶德志因猜疑同村的叶某等人加害自己,遂产生杀念。2025年3月27日晚,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被害人韦某某、叶某花和何某某,随即持刀砍击致三人死亡。叶德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德志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他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5年8月1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叶德志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叶德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他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有坦白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从其作案对象选择及过程看,他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最终,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