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加强学前儿童学籍规范管理,进一步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益,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教育部印发了《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保障措施、附则五章,共27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明确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强调对入园、转园、离园、毕业、升学等情况进行记录、核实、处理,适用于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明确学前儿童学籍管理体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幼儿园实施;明确学前儿童学籍建立与变动流程,强调凡在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均须建立学籍,一人一号,小学学段接续使用,终身不变,学籍变动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明确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
此外,对2—3岁在园幼儿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则中提到,该办法适用于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中三周岁到入小学前儿童的学籍管理。凡在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均须建立学籍。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入园、转园、离园、毕业、升学等情况进行记录、核实、处理,是学前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学前教育规划、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等提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对所采集与管理的学籍信息数据安全负责。
第二章 学籍建立中指出,学前儿童初次办理入园注册手续后,幼儿园应凭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在两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小学学段接续使用,终身不变。对暂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学前儿童,可赋予临时学籍号。幼儿园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前儿童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空挂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