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发送亲密照片没有社会危害性 私密互动不违法!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80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作出明确细化,加大了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力度。该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淫秽物品或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将从重处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新法与旧法的关键差异在于,新法将“计算机信息网络”改为信息网络,扩大了适用范围,提高了罚款上限,并新增涉未成年人从重处罚条款。新法修订后明确私聊非“法外之地”,终结了“私下发淫秽信息不违法”的认知误区,覆盖公开与私密全场景传播行为。也就是说,使用微信、QQ等社交工具私聊发送淫秽信息是违法行为。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律师表示,新修订条款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的版本。当时第68条已规定了对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实践中主要针对公开传播、贩卖或牟利行为。随着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的普及,淫秽信息通过私聊传播的现象日益增多,带来的社会危害也随之上升,特别是容易扩散并影响未成年人。因此修订时删除了原条款中可能隐含的对公开或不特定多数人的限定,明确将所有利用信息网络、电话等工具的传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在适用范围上,传播淫秽信息的认定可以参照《刑法》第367条对淫秽信息的定义,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书刊、影片、图片、音频、文字等,具有撩拨性欲、败坏道德且无艺术或科学价值的物品或信息。传播行为包括通过微信、QQ、短信等工具发送,无论对象是一人还是多人、公开还是私密,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即知晓内容淫秽并主动发送。公安机关在执法时会综合考虑情节,包括社会危害性、传播数量、对象和动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