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降低保育教育成本,并推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完善。
通知指出,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还可以收取保育费。保教费是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费用;住宿费是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保育费则是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则是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对于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也可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市场供需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相关部门需加强监管,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可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以提高幼儿园办托积极性,满足群众需求。
各地制定调整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时,应基于成本监审或调查,扣除政府投入和社会无偿捐赠后的成本,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场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各地在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时,原则上应区分不同班型科学分摊核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