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国觉得自己的“污点”终于可以洗掉了。2023年12月,34岁的邓建国通过网络发布视频,质疑正在读小学的儿子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同年12月13日,他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约630天后,邓建国收到了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久前,宁县公安局的一位领导向邓建国表达了歉意,称该局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上“工作不到位”。邓建国接受了道歉,并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他表示自己只想忘掉过去,过好未来的生活,不再为此事折腾。
早在拘留结束后,邓建国就提起了行政诉讼。庆阳市中院认为,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法院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并赔偿邓建国3237.08元。邓建国则认为上述拘留决定应该被撤销,否则这会成为他一生的“污点”。拘留结束后,他先后遭遇失业和离婚的双重打击,还被诊断为抑郁症。今年8月20日,邓建国在庆阳市人民医院精神心理科病房入院治疗,诊断显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等症状。症状缓解后,他于9月1日出院。次日,宁县公安局做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表示,宁县警方做出上述撤销决定表明自行纠错的态度,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