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继续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并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该政策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
这些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书立的买卖合同将免征印花税。离岸转手买卖指的是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后,再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此优惠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