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在此之前,小额贷款行业的监管主要依据2020年9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下调这些限额。
对于单户消费贷余额超过20万元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需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至符合新办法的要求,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办法》共7章、60条,涵盖了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包括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则,有助于解决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粗放、过度营销等问题,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将对互联网贷款和消费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此前,2020年11月,原银保监会曾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此次发布的《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的贷款限额做了调整。新的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此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