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曾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他在离职前向公司提出了差旅费报销申请。离职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按照小李提出的报销金额,将1万余元报销费用结清,并要求他后续补齐报销依据和凭证。几日后,小赵见小李拒不提供报销凭证,便向小李发送律师函,并称经过调查小李并不存在需要报销的情况,要求其返还此前领取的差旅费。小李认为,离职后被要求提交离职前的“详细凭证”属于有意刁难,便愤而将小赵本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称发到朋友圈进行公开辱骂。
小赵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公开发表的言论已经构成侮辱、诽谤,贬损了自己的人格,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便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李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发布的涉案言论均有截图为证,其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小李不服,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添加小赵的微信,因此二人没有共同好友,并未对小赵造成负面影响,不构成侵权,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指向小赵,该言论超过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降低小赵的社会评价,一审认定构成对小赵名誉权的侵害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小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职场权益(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