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三档,距上次调整分别增长210元、190元、1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三档。
宁波市六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860元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其他县(市)在三档中自主确定。与去年标准相比,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了12.7%、12.9%和13.3%,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了25.9%、26.7%和26.6%。
近几年宁波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市人社局还发布了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消息。《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0月1日起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正式实施。
此次费率调整的主要政策有:
1.按照部文件要求,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即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2.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市区统筹范围内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3.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5. 各县(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划分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应按部、市政策文件执行;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根据各地基金实际收支情况适当调整确定。
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编辑: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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