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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后,瑞士的合作主义联邦制开始建立:自治、共治与协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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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后,瑞士的合作主义联邦制开始建立:自治、共治与协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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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制的制度设定是自治、共治和协和机制。这是一种典型的合作主义联邦制,将州与联邦、州与市镇、联邦与公民等政治实体联系了起来。

邦联制

在这一体制之下,无论是制度设定导致的制度安排还是社会分裂导致的社会现状都需要比例原则来贯穿其中,使得不同的政治主体在政治上有一定的代表性,强化制度的凝合力。让-弗朗索瓦·奥伯特将瑞士的联邦制归纳为五个优势:保护少数、让公民靠近政治权力机构、分散权力、提供政治试验场和促进次国家团体的政治竞争。在这一视角下,合作主义的联邦制提供权力的分享与共享、事务的自治与共治,由此产生了瑞士式的族群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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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联邦制由联邦、州、市镇三级组成,自1979年后共有26个州级单位,其中,州20个,半州6个。由此可见,瑞士的州级单位之间差异非常大,但这并没有妨碍它们在瑞士联邦之内友好相处。除了州级单位面积、人口的过大差异外,26个州中有17个是德语州,5个法语州,2个德法双语州,1个意大利语州,1个列托-罗曼什语与德语双语州;26个州中有7个新教州,11个天主教州,8个天主教新教双教州。

然而,这种语言、宗教分割的族群现状并没有造成瑞士的分裂。如果某个州内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宗教、语言、城乡等差异,那么,瑞士的处理方式绝不是压制,而是允许自由切割,最终重新划分行政区划。汝拉州就是1979年从伯尔尼州分离出来的。作为讲法语的天主教汝拉州自1815年起归属于讲德语的新教伯尔尼州,汝拉州最终在1978年获准,于1979年从伯尔尼分离,成为瑞士第26个联邦成员。

作为高度自治的载体,无论是州还是市镇,其实都是一个微型的共和国。瑞士的联邦制并不是简单的权力下放,权力下放是要求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地方得到变通执行,作为共享机制的瑞士联邦制则确立各州为主权州,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和宪法,宪法也明确了各州与联邦之间的权力划分。同时,各市镇亦有自己的代议机关与政府机构。州与市镇的自治权利体现在很多方面。

但最主要的是,保证州与市镇的自治地位不变,自由地选择政治权力机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是实现瑞士各民族和谐共存的政治基础,除了在联邦这个层次的‘刻意’平衡之外,州和市镇这两级地方政府拥有相当的自主权,它们在保证本乡本土的文化特性、培养瑞士人对自己家园文化认同感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在自治之外,瑞士的联邦制之所以是一种特殊主义的联邦制,就在于它被称为合作主义的联邦制。

虽然联邦制或者单一制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共享机制与共治机制,但是,瑞士以共享共治机制嵌入族群的治理模式却是少见的,也是为数不多取得成功的。作为合作主义的联邦制模式,瑞士的联邦制首先包含了联邦、州、市镇三级体制,因此,托马斯·弗莱纳认为,典型的瑞士公民的特征是一本护照、两个“国家”(联邦和州)、三级政府选举。[24]弗莱纳的这一说法形象地表述了瑞士的联邦制格局。

不仅如此,瑞士的合作主义联邦制呈现出一种共治的格局。表6—2展示了瑞士三级政府体制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之间的交叉关系。可以看出的是,瑞士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在三级政府体制中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权力三分与央地分权的基础上,三级政府体制共享共治立法、行政、司法权。

与此同时,鉴于州是连接联邦与市镇之间的中间环节,联邦鼓励州之间成立相关的组织进行合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承继了瑞士联邦雏形的三州同盟的做法。然而,三州同盟更多的是一个军事防御组织,现代瑞士的州际合作更多的是一种共治,这不仅能够便利州与联邦在宪法修改等重大问题上可以更好地统一步调,对联邦发出一个声音(宪法修改等重大问题需要采取双多数的方案,即26个州的大多数州和投票者中的大多数人通过才视为通过)。

而且也能够就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医疗卫生教育等问题进行合作(鉴于此,州际成立了州际财长会议、州际公共教育联席会议、各州行政联席会议等相关组织)。值得注意的是,瑞士作为一个宗教、语言、城乡等差异巨大的州际联合体,联邦与州的合作、州际之间的合作所建构的联邦制也因此被称为文化联邦主义(cultural federalism)。

阿伦·利普哈特认为,瑞士是一种典型的协和式民主,共识民主的“最佳范例”,“近乎纯粹的共识模式”。协和式民主考虑的是代表性的扩大,“只有将51%多数等于100%多数的规则软化,民主原则才能为那些可能被永久排除在政府权力之外的文化群体所接受”[26]。因而,这种共识民主是一种要求参与者多元的民主形式,在很大意义上是一种协商民主,是一种生存并且让其他主体也生存(live and letlive),让不同的宗教与语言团体共存。

对瑞士而言,这种共识民主是多层次多样化的,既有联邦与州的协商、政府与社会的协商、政府与利益团体的协商,党际协商,也有议会内部的协商、联邦委员会内部的协商。沃尔夫·林德(Wolf Linder)将瑞士的共识民主概括为七个方面:(1)比例代表制对于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相互尊重有着较高的象征价值;(2)比例代表制在解决冲突时倾向于妥协与和解,让少数族群有自己的声音;(3)精英之间的政治合作有助于跨文化关系的形塑;

(4)联邦制或地方分权,如果与其他权力分享机制相结合,可能对于多元文化的共存更有效率;(5)共识民主反对某个单独组织的霸权,避免了单一文化的民族国家的谬论;(6)权力分享的政治文化的形成需要时间;(7)共识民主提供了更好的机会,但并非多元社会中和平解决冲突的保证。

作为一种“宪法上的复调音乐”,这种协和式的音乐形式“可防止不谐和音”,[29]因而自其诞生以来就备受关注。与此同时,其良好的治理绩效也赢得了瑞士民众的拥护。表6—3是2001年欧洲晴雨表调查中关于瑞士人对瑞士联邦制的未来信心调查,从表中可以看出,瑞士人对瑞士联邦制的未来感到相当自豪及以上情感的占到了近70%,认为联邦制重要的占到了近80%。

由此可以看出瑞士合作主义的联邦制在国家生存、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说明了瑞士人对于合作主义的联邦制在族群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持积极态度并持续乐观。对于瑞士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协和式共识民主,彼得·卡赞斯坦认为是一种“民主的合作主义”,有三种因素界定了这种体制的特征:一是支持社会伙伴关系的意识形态;二是社团、政党和公共管理的各个部门之间持续政治谈判中的各种利益自愿和非正式协调;三是相互冲突的目标之间的志愿性和非正式的协调。

瑞士的弥合型制度除了合作主义的联邦制之外,还有基于平衡与共享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将瑞士语言、族群、宗教、地域、社会经济、城乡等领域的分野置于统一政体之内,瑞士的这种多元分野并非简单的社会多元化和分裂化,而是交叉的横切分裂。顾名思义,交叉的横切分裂指的是瑞士的各种分野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非一一对应的多元分裂。

参考资料:

[印]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美]艾伯特·赫希曼:《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卢昌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5年版。

[英]安东尼·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龚维斌、良警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

[瑞士]奥斯瓦尔德·西格:《瑞士的政治制度》,刘立文译,毕来德校,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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