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五条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 自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附:《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文件原文: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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