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与欧盟碳排放配额互换交易业务指引
广州 碳排放 权交易中心广东省 碳排放 配额与欧盟碳排放配额互换交易业务指引
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互换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卖出一定数量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同时买进一定数量的欧盟碳排放配额,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欧盟碳排放配额,同时买进一定数量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参与互换交易业务的交易参与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二)在欧盟登记簿(European Union Registry)上拥有账户。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广碳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互换交易的基本要素如下:
(一)交易单位:吨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与个欧盟碳排放配额(tGDEA&EUA);
(二)报价单位:吨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个欧盟碳排放配额(tGDEA/EUA)(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最小交易量:100个欧盟碳排放配额及其对应数量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
第八条 交易申报经意向交易对手方确认后,广碳所冻结交易参与人相应数量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在审核确认交易参与人已划转相应数量的欧盟碳排放配额后,广碳所将确认互换交易成交,并划转对应数量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
第九条 互换交易的开盘价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PO = PE / PG×E,其中:
PO为互换交易开盘价;
PE为洲际交易所(ICE)欧盟碳排放配额最近一个结束的交易日每日期货(Daily Futures)交易的收盘价(欧元/EUA);
PG为广东碳市场上一个交易日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的收盘价(元人民币/吨);
E为外汇市场上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欧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欧元/元人民币)。
第十条 互换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在开盘价±30%区间内。
第十一条 互换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二条 互换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F = VG×PG×R,其中:
F为交易经手费;
VG为互换交易中成交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数量(吨);
PG为互换交易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挂单申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的收盘价(元人民币/吨);
R为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交易经手费费率。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在发起或确认挂单申报前,应当确保拥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和资金。如出现在明知不具备成交条件的情况下恶意申报的,广碳所应采取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限制交易、暂停或终止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资质或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广碳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