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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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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

中国国民党主席之选举,应于任满当年应召开之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之三个月前,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之选举同时办理。依党章第十七条第八项办理补选主席时,均适用本办法之。

中文名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
应    用
主席之选举
依    据
党章第十七条第八项
1997年8月
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1993年8月17日,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1997年8月26日,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2000年6月18日,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修正

2001年7月29日,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2007年6月24日,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013年11月10日,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1]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一条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二条

本党主席,由党员依本办法之规定,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法选举之。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三条

本党党员,曾任中央评议委员或中央委员,经具党权之党员百分之三以上联署者,得申请登记为本党主席选举候选人。

前项申请登记,应于规定期间办理,逾期不予受理;并应具备大会印制之表件,其须签名者,候选人应亲自为之。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四条

本党主席选举,设选举监察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委员会权责单位就中央评议委员、中央委员中推荐若干人,提请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组成之,并互推一人为召集人,掌理左列事项:

一、候选人资格之审查工作。

二、投开票之监察事项。

三、选举风纪事项之处理。

前项审定之候选人名单,其号次由主席选举监察委员会以抽签订之。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五条

党员参加联署推荐及投票,以入党满四个月,具有党权者为限,并应亲自为之。

同一选举人以联署一名被联署人为限,同时为两人以上之联署者,其联署无效。

选举人名册应于选举人所属党部公开阅览,并接受更正。

选举人出席投票应持投票通知单及党证或国民身分证。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六条

主席选举之投票,由中央委员会规划于直辖市、县(市)设投票区,每一投票区视实际需要,设若干投开票所。

海外地区党员之联署及其投票方式,由中央委员会另定之。

投开票所应置主任管理员、主任监察员各一人,管理员、监察员若干人,办理投开票工作。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七条

本党主席选举,候选人以得投票数过半数之票数者当选。

如无人得投票数之过半数票数时,就得票比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较多者当选;票数相同时,再重行投票。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八条

选举票有左列情事之一,经主任监察员及监察员认定者,该选举票无效:

一、不用规定之选举票或圈选戳记者。

二、不在规定位置圈选或其圈选无法辨识者。

三、圈选数超过一名者。

四、圈选后加以涂改者。

五、在选举票上书写或附加其它文字、符号、指印或标志者。

六、将选举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将选举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选为何人者。

八、未加圈选者。

前项选举票如采计算机系统投开票时,系指列表机所打印者。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九条

本党主席之当选证书,由中央评议委员会主席团主席致送。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1]

参考资料
标签: 中国国民党     选举     主席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