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主席之选举,应于任满当年应召开之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之三个月前,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之选举同时办理。依党章第十七条第八项办理补选主席时,均适用本办法之。
- 中文名
-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
- 应 用
- 主席之选举
- 依 据
- 党章第十七条第八项
- 1997年8月
- 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1993年8月17日,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1997年8月26日,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2000年6月18日,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修正
2001年7月29日,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
2007年6月24日,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013年11月10日,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1]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一条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二条
本党主席,由党员依本办法之规定,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法选举之。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三条
本党党员,曾任中央评议委员或中央委员,经具党权之党员百分之三以上联署者,得申请登记为本党主席选举候选人。
前项申请登记,应于规定期间办理,逾期不予受理;并应具备大会印制之表件,其须签名者,候选人应亲自为之。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四条
本党主席选举,设选举监察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委员会权责单位就中央评议委员、中央委员中推荐若干人,提请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组成之,并互推一人为召集人,掌理左列事项:
一、候选人资格之审查工作。
二、投开票之监察事项。
三、选举风纪事项之处理。
前项审定之候选人名单,其号次由主席选举监察委员会以抽签订之。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五条
党员参加联署推荐及投票,以入党满四个月,具有党权者为限,并应亲自为之。
同一选举人以联署一名被联署人为限,同时为两人以上之联署者,其联署无效。
选举人名册应于选举人所属党部公开阅览,并接受更正。
选举人出席投票应持投票通知单及党证或国民身分证。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六条
主席选举之投票,由中央委员会规划于直辖市、县(市)设投票区,每一投票区视实际需要,设若干投开票所。
海外地区党员之联署及其投票方式,由中央委员会另定之。
投开票所应置主任管理员、主任监察员各一人,管理员、监察员若干人,办理投开票工作。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七条
本党主席选举,候选人以得投票数过半数之票数者当选。
如无人得投票数之过半数票数时,就得票比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较多者当选;票数相同时,再重行投票。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八条
选举票有左列情事之一,经主任监察员及监察员认定者,该选举票无效:
一、不用规定之选举票或圈选戳记者。
二、不在规定位置圈选或其圈选无法辨识者。
三、圈选数超过一名者。
四、圈选后加以涂改者。
五、在选举票上书写或附加其它文字、符号、指印或标志者。
六、将选举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将选举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选为何人者。
八、未加圈选者。
前项选举票如采计算机系统投开票时,系指列表机所打印者。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九条
本党主席之当选证书,由中央评议委员会主席团主席致送。
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1]
-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