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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谪戍制:暴政的另一面,也弥补了边疆人力上的不足

百科热搜 作者:奇闻局社 热度:879

秦朝谪戍制:暴政的另一面,也弥补了边疆人力上的不足

《过秦论》中曾写道:“谪戍之众,非抗于九国之师也。”文章探讨秦王朝的过失时提及了其时相当重要的一项制度——谪戍制。如果单字解之,“谪”代表贬谪,“戍”意为守卫、戍边。

谪戍

于是可窥探其大体之意:将某些人派往边疆执行戍卫之职。然而如果细细探究其来源、发展、兴盛,却有许多地方存在争议,历史向来都会披上一层朦胧的外衣,使得后人看的总是似真似假,不过在众多选项之中仍然会有一个更清晰的去路引导我们打开所谓的真相。

谪戍

1、争议的落点

一般而言,谪戍制是秦汉时代罚有罪戍边的一种制度。

《说文解字》释“谪”为“罚也”,“戍”为“守边也”。

但对于谪戍制的起源尚有争议。如臧知非认为谪戍制起于秦始皇三十三年,

其依据在于《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了“发诸尝通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道( 同滴) 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四十四县… …徙访实之初县。”

认为这里是此制度在历史上的首次出现。

此外,他还用《汉书······晁错传》中“臣闻秦时北攻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扬粤, 置戍卒焉……因以滴发之,名日‘谪戍’先发吏有滴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间,取其左。”来加以佐证这种判断的可信度和合理性。

不过即便在有史记、汉书佐证的背景之下,仍然有许多人认为谪戍制度其实是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如果再具体而言,则是以商鞅变法为始。

其依据的则是《秦简》中“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 非适(滴)罪瞬(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尝(偿)兴曰,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

这里明确提到了谪戍制度,而秦简恰恰是商鞅变法制秦始皇三十年的文献。因此如果单以文献史料这个角度出发就去判断谪戍制起于秦始皇三十三年恐怕实属草率了。

此外为了避免对于谪戍制定义的认知差异导致显而易见的结果上的不同,还是需要弄清楚谪戍制所包含的更多实质性的意义。

开头有提到谪戍广义上的意义,“戍”从古至今并无争议,即便到了今天其意义与秦汉时期并无太大区别,指的防守边疆。

不过这或多或少透露出谪戍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戍守边防,毕竟边疆不仅代表着政权国家间的直接冲突摩擦之地,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生产资料有限导致的人烟相对稀少。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或许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谪”制度的目的就是系统性有章法地挑选出那些戍守边疆的人。

而“谪”一般意为贬谪,在古代谪往往又和“迁”关系紧密。在之所以以臧知非为首的等人认为谪戍制起于秦始皇三十三年而非春秋战国,恰恰是因为“谪”与“迁”之间的区别。

在他看来,“迁”代表了三种情况,一是把居民移徙于新占领的地方或劳动力缺少的地区,目的是巩固对该地的统治,或发展其生产,诸迁者可以因此而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

二是作为刑罚的一种,即后世的“流”刑;三是对于特殊人物的迁徙,比如患了传染病的人。正如秦简《法律答问》中描述,“城旦、鬼薪病,可(何)论?当餐(迁)病薯(迁)所。”

而在《秦律杂抄》中,简述了四条罚有罪戍边的规定,其中用了“摇戍”、“货戍”、“戍”、“居边”,却不提“迁”,以此认为“迁”与“谪”是不同的两种制度。

与秦三十三年之前出现的“迁”相关的制度相比,后者显然更加粗糙,自然在制度是否成体系且完善这个角度上来看,更有说服力。

然而探究起源的时候,应当知晓的是,任何制度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就罚有罪戍边这一点上,两者的含义是大致相同的。《汉书》中就明言“适读日滴, 谓罪罚而行也”,以及“秦法, 有罪迁徙之蜀汉”、“迁之南阳”、“南阳免臣迁居”意义也都一致。

此外《七国考·魏刑法》也可以“屯戍, 古之迁刑也”来佐证。如果进一步查阅,商鞅变法后的《秦律》 多使用“迁”,而史记“迁”和“谪”共用。

《两汉书》又称“徙”可见在当时人的眼内,“ 迁、谪、徙” 是一回事,只因时代关系,称谓略有变化而已。

因此按照谪戍制的目的角度出发去探究其起源,自商鞅变法时就开始有专门的律法规定将某些人执行戍边任务,等到了秦汉时期制度完善且盛行。

上文提到的《史记·秦始皇本纪》就记载了谪戍制针对的对象包括了诸尝通亡人、赘婿贾人,以及《汉书·晁错传》中对于秦代谪戍制的描述提到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者、大父母尝有市籍者及阎左,其中有市籍者的意思本身就是商人之家

所以两种说法综合起来就是谪戍者的对象是有罪吏、商人、赘婿以及闾左。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严格来说闾左并不是谪戍对象之一。

《史记·陈涉世家》中“发闾左谪戍渔阳”似乎也映证了闾左确实是谪戍对象之一,其实不然,在秦代,闾左指的是由雇农、佃农等构成的贫苦人民,与罪吏、古代重农抑商背景下地位最低的商人以及自降身份地位同样很低的赘婿相比,不仅基数大而且重要性为重要。

因为根源上,罪吏和赘婿商人被征发无法引起民怨,甚至在很多时候能够得到很多底层人民的支持,从短期和长远来看都是利于统治的。

但是在秦末频繁征发底层人民谪戍就大大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性,因此在后世看来,将闾左征发谪戍属于暴政,尤其是秦汉时期,内乱频发、匈奴侵扰的背景之下,谪戍制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此外,该判断并非一家之言,东汉应勋也明确指出了闾左不是谪戍对象应动按照滴戍的先后顺序罗列了罪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者、大父母尝有市籍者,然后指出“戍者曹辈尽, 复入闾, 取其左。”

就是说谪戍闾左是将前几种人都征发完了,为了满足需要才无视制度去进行的,这种行为是把本来有利于统治的制度转变成引发祸患的制度,于此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也让人能够更好更客观理解谪戍制度。

在讨论古代征兵制度时,总容易将谪戍制和刑徒兵制混淆,比如《史记札记》中就写道:“案秦、汉时发兵皆囚徒有罪者,是以谓之谪戍。”事实上,囚徒有罪者是指刑徒兵,与谪戍的对象罪吏有比较大的区别。

1、称谓之别

光武帝时的三营屯田,即以“弛刑谪徒以充实之” 在这里,弛刑、谪徒是并列陈述的,因为弛刑和谪徒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屯田兵。

二者来源于两种不同身份的人,谪徒是因罪过、身份低贱等原因被罚戍的人,弛刑指的是经皇帝诏许,解除刑具、去除囚服的刑徒,或许两者会有身份上的重合度,不过仍然能从称谓上看出些许本质上的差别。

2、判决的依据之别

如果再进一步探究其称谓上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别,或许弄清楚其判决的依据也可得到答案。

在《司空律》提到:“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

这里的“适罪”就是判处谪戍,可见,谪戍是一种刑罚,判处谪戍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而刑徒是已完成了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且原判决并非是判处从军,刑徒成为士卒是对原判服刑方式的改变。

从史料的记载来看,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无权发刑徒为兵,只有皇帝有权力做出此种改变,如章邯为平定农民起义请求秦二世赦刑徒为兵,“骊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

这些正在服刑中的犯人或本该处决的死刑犯得以为兵是因皇帝的诏许,并非是司法判决的结果。

3、针对对象之别

综上而言,两种制度对于其征发对象很明显有差别,谪戍是有罪吏、商人和赘婿,是犯了戍边罪即适罪的人。

而刑徒兵制则大体包括了死罪刑徒、徒刑刑徒等等,总体而言,其犯罪性质要远胜于前者,故而使得皇帝本人诏许征发。

谪戍制从商鞅变法时期开始,在秦国发扬光大,并且为秦国大一统事业提供了兵源上的保证,而后在汉朝抵御外侮扩大疆域的背景之下,不仅仅局限于军事上的作用,该制度同样起到了开发莽荒之地的重要作用。

尽管秦始皇时期滥发谪戍同样体现了暴政的一面,整体而言谪戍制度在整个秦汉时期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弥补了边疆人力上的不足,以一种伤害更少人的利益的方式达到了局面上的稳定,同时在很多时期为兵源提供了征发渠道

该制度也与秦汉贯穿始终,为古代中国大一统国家的传统起了一个好头。

当然,倘若以今天的目光来看,谪戍制本身就是暴政的制度,然而变化是这个世界永恒的主题,时代一直在发展,没有一种制度可以完美地陪着人们走下去,解决遇到的所有问题。

因此对于谪戍制,还是可以认为是封建时代人力资源配置方向上的一次比较成功的尝试,值得肯定。

参考资料:

1.《秦汉刑徒兵制与谪戍制考辨》

2.《关于秦代谪戍制的几个问题》

3.《谪戍制考析一文质疑》

4.《谪戍制考析》

标签: 谪戍     秦朝     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