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误餐补贴征免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中第二条所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省辖地级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内临时外出工作,必须在外就餐而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早餐0.6元、午、晚餐各1元)。其他各种形式的误餐或午餐补助、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告宋某主张的误餐费用系其他形式的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其性质为劳动报酬。综上,被告某公司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园区法庭副庭长 | 杨洪刚
误餐费,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它是国家劳动部门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关爱和保护意义。我国《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已明确,上述情形发放的误餐费,按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误餐补助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以此来发放合理的误餐费,在关爱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能合理节税。
【法条链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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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洪刚
编辑|孙 浩
审核|董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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