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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甲供材结余归乙方所有,该约定有效,但需扣除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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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甲供材结余归乙方所有,该约定有效,但需扣除保管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甲供材料

节余甲供材奖励7463839.71元是否计取。《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总造价(扣除总包方已下浮的2%)下浮8.5%后扣除甲供材料的造价,甲供材料单价执行结算清单中的材料单价。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供材料消耗数量超出或低于定额消耗量,超出部分乙方承担150%经济责任,在乙方承包费中扣除或由乙方赔偿,节余部分全部属于乙方。可见,节余甲供材款项应计入徐建军应得款项,换言之节余甲供材奖励给徐建军。在一审中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认为在施工期间因发生偷盗行为,节余甲供材款项应扣除,一审判决对此认为江苏省建滁州分公司不能证明应当扣除的情形,该部分款项不应扣除,但在扣除实际甲供材款项时,扣除了定额甲供材料款52642688.59元(包含节余甲供材7463839.71元),这样徐建军未获得节余甲供材款项,故一审判决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徐建军在获取节余甲供材款7463839.71元时,同时应扣减相应的甲供材保管费74638.40元。

甲供材料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甲供材料”计价方法的通知(试行)》

结算时甲供材料应按发包人实际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含运费及采购保管费)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扣除甲供材料价款时,应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含运费及采购保管费)除以1.01扣除(1%作为承包人的现场保管费)。

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约定结余材料归乙方所有,则双方均应当遵守该约定。但对于甲供材保管费是否计取以及费率问题,散见于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中,虽不同计价文件中对采购费与保管费是否区分以及保管费费率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均与建标[2013]44号文一致认为保管费应属于材料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取。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亦会基于甲供材保管事实,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所属地区或行业的计价文件的基础上认定甲供材保管费金额。虽然各计价文件和司法裁判均支持应当计取保管费,从减少争议、降低风险角度仍建议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是否计取保管费、甲供材范围及保管期间、保管费费率等进行明确约定。

标签: 约定     保管费     甲供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