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经过应聘、拿到offer、辞去现有工作来到新单位报到时却被告知offer被撤销了,劳动者很气感觉被耍,又无奈。有些公司会说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予赔偿。那么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又无故撤销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案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无故撤销offer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那么一般劳动者能获得多少赔偿呢?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赔偿数额确定为用人单位在offer中确定的1至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以及应聘者为订立合同已经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体检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作者简介
吴忠伟 律师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破产清算、劳动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