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提要】
知青在上海动迁中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在那个年代很多知青在当时,都是为了兄弟姐妹,才愿意离开上海,奔赴边疆建设祖国。有些知青离开了上海,再也没有回来,有些是不想回来,有些是真的回不来了。回来的有些过得很好,有些却一言难尽。据统计1968年至1978年上海知青到江西共11万人,今天我们来讲陈二哥的故事。
【案情简介】
陈二哥年轻时响应国家号召,离开上海到江西插队。在插队期间认识了同从上海来的徐二姐,后来双方在江西结婚,并生下一子陈小小。后上海市出台政策,允许知青子女可以来上海落户读书,陈小小根据政策迁来了上海,但由于爷爷的公房面积太小,陈小小当时就落户到陈二哥的姑姑家,也在那居住。后来,陈小小大学毕业后就在外租房居住,也把户口迁回了爷爷家,陈二哥、徐二姐退休后,也把户口迁回了上海原房屋内。后来房屋被动迁,家庭内部因动迁款分割原因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二哥、徐二姐为知青,根据国家政策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本市他处未享受福利分房,应保障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故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陈小小为知青子女,但其依据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本市他处地址,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已不符合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条件,且在此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不符合认定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
【律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青具有特殊的时代特性,所以在公房动迁中享有“特权”。一般在知青(子女)未明确表示放弃公房居住权利的情况下,即使未实际居住,仍有权分得动迁利益。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虽然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但迁入的是与其父无关联的房屋,虽然后期迁入了关联房屋,但此时法院认为其不再享受知青特权,应当按照同住人的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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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