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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被叔叔侵害,母亲不阻止也不报警,法院:母亲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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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被叔叔侵害,母亲不阻止也不报警,法院:母亲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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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小芳

13岁少女被亲叔叔强奸,母亲不但不阻止还为其掩盖罪行,女孩的母亲为何会对女孩被侮辱冷漠旁观,是否另有隐情?

侄女小芳

少女化名小芳,是一名留守儿童。其父在外务工,常年不在家,每年只把打工赚到的钱寄给母女二人。母女两人生活不易。生活中存在问题需要帮助的时候,多数情况下会请求女孩儿的亲叔叔帮忙。

侄女小芳

女孩儿的叔叔化名王勇,和姐姐家相邻不远,生活中经常给母女二人提供帮助,在街坊邻里中风评很好。谁知道王勇是一个人面兽心的人,女孩母亲也是个三观不正的女人。

小芳母亲由于工作原因难以照顾女孩,所以把女孩寄宿在叔叔家。谁都没想到王勇竟会对自己年仅13岁的侄女伸出罪恶之手。

在小芳寄宿在叔叔家某天,王勇问小芳:“你还是处女吗?”女孩还没回答,就被叔叔推倒在床上。

小芳遭到叔叔糟蹋,心里又难过又迷茫,回家之后女孩向母亲哭诉,谁知母亲竟然因此打骂女孩,还被勒令不许报警。

女儿被凌辱,母亲竟然不帮助女儿取得公道,还打骂自己的女儿,真是令人发指。

此后,王勇还时不时会对女孩进行强奸,有时每月一次,有时几天一次,甚至有一次小芳母亲见到小芳被强奸也无动于衷,冷漠的关上了门。这种状态持续了三年多才终止。

女孩男友化名向光,这日向光偷偷来到女孩家做客,恰巧王勇回到女孩家中了。女孩害怕男友向光发现自己遭到打骂,就把向光藏到柜子里面了。

谁知王勇回家竟然是为了强奸小芳,就这样,向光在柜子里目睹了小芳被强奸的全过程。

后来小芳将自己三年内的全部遭遇都告知了向光,在向光支持下,小芳勇敢的报了警。经公安机关的努力,王勇终被绳之以法。经过法院审判王勇被判决强奸罪,小芳母亲同样被判处强奸罪。

善恶到头终有报,小芳在男友的帮助下,终于鼓起勇气报警,最终罪犯得到惩罚。法院认为小芳母亲构成强奸罪,而她的行为为什么能构成强奸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属于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王勇强奸小芳时,小芳年仅十三岁,不足十四岁,属于幼女。王勇对其强奸行为属于强奸加重情形,应该从重处罚。

小芳其母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任何一人构成过失则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小芳母亲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首先,小芳母亲在主观上存在强奸故意。小芳母亲为了“报答”王勇,将小芳送到王勇家寄养,以便于王勇对小芳实施奸淫。在小芳对其求助时,也为王勇掩盖罪行,主观上知道王勇强奸意图,且放任王勇强奸小芳,则可以认定小芳母亲存在犯罪故意。

其次,小芳母亲对王勇的强奸行为,在客观方面上实施了帮助行为。第一,小芳母亲将小芳寄养在王勇家中,为其强奸行为提供了便利。第二,面对小芳的求助,母亲作为小芳的法定监护人,对此置之不理,构成不作为的帮助行为。第三,小芳母亲还对小芳进行打骂,不允许小芳报警,帮助王勇掩盖罪行。

在客观行为上,小芳母亲行为符合强奸罪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结合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小芳母亲的行为进行评价,最终能够认定其触犯强奸罪。但是其并非强奸罪主犯,而是帮助犯,所以可以比照主犯从宽处罚。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家庭本应该是每一个孩子的避风港,但是如果家长不称职,乃至三观不正,对于他们孩子来讲,如同地狱。小芳的遭遇值得我们惋惜,但是更值得思考的是如何保护这些未成年人。让更多的“她”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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