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H. v. GERALD D.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9)
(一)案例简介
案由T976年5月9日,国际模特儿卡罗莉・D在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与杰罗尔德・D结婚,当时杰罗尔德正担任一家法国石油公司的高级执行官。夫妻俩在加利弗尼亚州的普莱亚戴尔雷建了一家。1978年夏天,卡罗莉与邻居迈克尔通奸。1980年9月,卡罗莉怀孕并于1981年5月11日生下了一个女孩:维多利亚・D。维多利亚出生证明上父亲的名字是杰罗尔德,杰罗尔德也把她当作自己的女儿,经常带上她外出。然而,就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卡罗莉就告诉迈克尔・H说,他是孩子的父亲。
三岁的维多利亚一直和卡罗莉生活在一起,但这样的生活只是“残缺的“家庭生活。1981年11月,杰罗尔德迁往纽约作生意,卡罗莉留在了加利弗尼亚。月底,卡罗莉和迈克尔・H去医院作了亲子鉴定,表明迈克 尔・H有98.07%的可能性是维多利亚的父亲。1982年1月,卡罗莉到圣 托马斯与迈克尔• H呆在一起,迈克尔・H把维多利亚当自己的女儿看待。然而,三月份,卡罗莉离开迈克尔・H回到了加利弗尼亚州并和一个名叫斯科特・K的男人同居。那年的春末和夏天,卡罗莉带上维多利亚去纽约与杰罗尔德团聚,还一块儿去欧洲度假。秋天,她们又回到了加利弗尼亚州斯科特・K的身边。
1982年11月,迈克尔・H请求探视维多利亚遭到拒绝后向加利弗尼亚州高级法院请求确认对维多利亚的父亲权和探视权。1983年三月,法院特意为维多利亚指定了诉讼律师和监护人。
1984年4月,卡罗莉与迈克尔・H签署了一个协议,称迈克尔・H是维多利亚的生父。但5月份,卡罗莉就离开了迈克尔并要求自己的律师不要向法庭出示这个协议。1984年6月,卡罗莉与杰罗尔德和解并一起在纽约居住,和他们一起生活的还有另外两个在他们结婚期间出生的孩子。
初审判决:1984年5月,迈克尔・H向法院请求诉讼期间的探视权。
法院同意迈克尔・H在诉讼期间有有限的探视权。
1984年10月19日,杰罗尔德请求即席判决①根据加州证据法案,
不经判决他就拥有维多利亚的父亲权。该法规定,“妻子在与丈夫生活时所生子女被推定是属于该夫妇所有,只要丈夫并非性无能或不能生殖。这个推定不能被血型测定所否决,除非在孩子出生两年之内丈夫提出血型鉴定要求,或亲生父亲书面承认父亲身份,妻子提出验血要求。
1985年1月28日,在确认卡罗莉和杰罗尔德的书面陈述足以证明孩子怀孕及出生时两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并且杰罗尔德既非性无能又非不育后,高级法院准予进行即席判决,驳回了迈克尔・H的请求。法院还否决了迈克尔在上诉期间进行探视的请求,因为根据加州民法,法院可以“在充分考虑孩子利益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探视权”。法院认为探视将“有违立法旨意,损害家庭的完整性。”
终审判决:在上诉中,迈克尔・H称,加州高级法院从实质上和程序上都侵犯了他的程序公正权利。维多利亚也提出有关程序公正的上诉,请 求保护她与迈克尔・H及杰罗尔德的合法关系。除此之外,她还对加州法 议,认为它侵犯了孩子的平等保护权利。最后,她还请求给予迈克尔 继续探视的权利。但是,在仔细审阅上诉状并进行听证后,加州上诉法院 维持了高级法院的判决。
1987年7月30日,加州上诉法院否决了迈克尔・H和维多利亚要求重新听证的请求,加州最高法院也否决了复审的请求。1988年2月28 日,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迈克尔和维多利亚的上诉,他们均请求程序 公正和平等保护权利。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迈克尔・H的平等保护请求,同意加州上诉法院的判决。
(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由大法官斯克拉、大法官奥克拉和大法官肯尼迪共同呈递)
根据加利弗尼亚州证据法第621条款,出生在已婚夫妇家里的孩子被自然推定属于这对夫妇,只有丈夫或妻子可对该推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本案中,上诉人迈克尔・H认为该法规违反了程序公正权利以及孩子与其亲生父亲保持联系的权利,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他有权利要求孩 子的父亲权。
加利弗尼亚州证据法第621条款是本案的焦点,该法规实际上已存在一个多世纪了。早在1872年,加州民事程序法就规定,“妻子与其丈夫——非性无能——生活期间所生子女毫无疑问被认为是合法的。1975 年,加州对此条规进行修改,把“合法的”改为“归该夫妇所有”,并且,除了 “非性无能”再加上“非不能生育”作为前提。1980年,立法机构再次修改 此条款,使丈夫有机会要求血型鉴定以反驳有关孩子所属的推定。1981年,母亲因也有了要求血型鉴定的权利。
我们先看迈克尔・ H的诉求。首先必须清楚他希望得到什么,法院又否决了他的什么要求。迈克尔要求法院确认他的父亲身份,从中得到 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探视孩子。在这里,如果迈克尔・H得到了父亲权,其他的权利也会随之而来,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父母应该拥有的监护权,它 “涵盖了所有与养育一个孩子有关的权利,如对孩子照料的权利,指导孩子行为的权利,保护孩子的权利,对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作出决定的权 利,以及培养孩子的责任心,给他们灌输社会道第准则、宗教信仰、及如何 去作一个好公民。如果法院否决了他的父亲权,所有的这些权利,包括 探视权,都会自动丧失。
迈克尔提出了两个与宪法有关的诉求。从程序法来看,他认为加州证据法第621条款使他不能和他的孩子保持联系,也没有给他提供一个 可以在听证会上证明他的父亲身份的机会,这违反了宪法有关程序公正的原则。本院认为此诉求是对加州证据法第621条款概念上的错误理 解。第621条款是基于一种推定,即实体法通过证据原则得以体现。众所周知,确认父亲身份的目的在于调查一个受孕并出生在某一家庭的孩子是否真正由该家庭的丈夫所生,加利弗尼亚州认为这种查核是毫无意义的,会破坏家庭的完整,侵犯公民隐私,因此拒绝调查孩子父亲的身份。
迈克尔还认为,如果法庭这个时候采纳了第621条款的推定,那么自然这个推定就会否决他的合法权益,而该推定在某些特定案例中的运用无助于法庭运用该推断的本来目的
合法的公共利益。但本院认为,上述说法实际上是把所有的法规——无论是否基于一种推断——都笼统地套上“公共利益”这个普遍概念。而在本案中,一个认为已婚丈夫理所当然应该被看作是孩子的父亲的法规,和一个认为通奸的生父不应该是合法的父亲的法规没有什么程序推断上的不同,因为两者都可以否决迈克尔・H对听证会的要求。基于此,本院同意加州判决,驳回迈克尔・H对程序公正的诉求,继续审核他实体法方面的诉求。
关于实体公正法,迈克尔・H认为,他已经与维多利亚建立了父女关系,对卡罗莉和杰罗尔德婚姻的保护不能成为结束他与维多利亚父女关系的理由,他与维多利亚保持联系是符合宪法的。本院认为,当试图给程序公正法条款一个有限而又有指导意义的解释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坚持基本的“自由”(虽然“自由”的概念很难具体化)和公正的原则,而且还要坚持受到社会保护的传统准则。很明显,所谓自由的权益是深深根植于历史和传统之中的。确实,在我们的许多案例中宪法对父母权益有相应的保护,迈克尔从著名的斯坦尼 等案例中推论出父亲权产生于生理上的父亲(血缘)关系加上实际建立起来的父母亲关系,这些因素在本案中都具备。但本院认为迈克尔・H的推论是对这些案例的曲解,这些案例的判案依据不在于一些孤立的因素,而是基于历史和传统用“神圣性”这个字眼来形容并不过分——即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和单一家庭的关 系模式。
因此,本案的问题集中在,根据我们社会的历史和传统,迈克尔和维多利亚的关系是否可以被视为家庭关系?或者,是否有其他的依据使这种关系受到特殊保护?本院认为他们的关系既不能视为家庭关系又没有应该受到保护的任何依据。事实上恰恰相反,我们的传统保护已婚家 庭(卡罗莉、杰罗尔德以及得到他们承认的孩子),而不赞成迈克尔・H的 做法。
从以前的司法理论和案例中,我们发现法律并没有特别授予(非婚的)亲身父亲
-他的孩子出生在一对已婚夫妇家里——的父亲权,所以迈克尔有责任证明(或者说负有举证责任)他与维多利亚这样的父女关系深植于我们的传统,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不能证明的话,单是缺乏证据这一项就会使他败诉。然而,大量证据表明,即使在现代社会在这个刻板的、对已婚家庭的保护在某些方面已经松动的时代公众也没有承认迈克尔这样的“第三者”的合法地位。
更进一步说,即使站在迈克尔・H的立场上对已婚家庭孩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迈克尔・H的诉求也依然不能得到支持。如前所述,我们在此讨论的不是确认维多利亚是否由迈克尔・H所生,不能因为州法院没有说明真相就指责它的判决违反宪法,除非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迈克尔・H在这里不仅请求法院确认他的父亲身份而且还要求随之而来的父母权利。因此,他必须证明的不是我们的社会传统是否允许(非婚的)生父与子女建立父亲关系,而是社会是否已经给予了这样的父亲父亲权,或者,至少不否认这种父亲权。事实上,假使所有各州的法律都允许对已婚夫妇孩子的所属推定提出质疑,并公开宣布谁是生父,也并不有利于迈克尔・H的诉求,因为各州的现存法律允许(非婚)生父包括那些没有与孩子保持联系的生父——对已婚夫妇孩子的所属推定进行反驳的规定与 本案讨论的问题绝对无关。重要的是,当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性 关系而怀孕生出孩子,而这对夫妻又愿意抚育该孩子的情况下,各州是否把父亲权授予亲生父亲。我们注意到,没有一个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把父亲权判给了生父。
在李尔案中,当孩子的生父与其母亲发生性关系以及孩子出生时,双方均未婚,生父拒绝未婚母亲的新丈夫领养自己的孩子。对此案,我们评述道:“生物学上的联系的重要性在于只有亲生父亲而非其他的男性才 有机会和他的后代保持联系。”我们也推定宪法在上述情况下会对亲生父 亲的这种机会加以保护。然而,当孩子出生在一个已婚家庭的时候,亲生父亲的机会就和这个家庭中丈夫的机会产生冲突,州法院把这个机会给予后者是符合宪法的。
本院不接受大法官Brennan的批评,他说该判决“践踏”了人的“自由 而非顺从”的基本权利。本院认为他的观点错误地偏重了一方的基本权 利而忽略了另一方的基本权利。当然要使双方都满意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儿,保护了通奸的亲生父亲的权利就损害了已婚父亲的权利,反之亦然。如果迈克尔・H有“自由而非顺从”的权利(不管它意味着什么),相应 地,杰罗尔德也应该拥有“自由而非顺从”的权利。他们中总要有人为“自杰罗尔德的代价是不能保护他与卡罗莉建立起来的家庭的完整。我们不作选择,我们把选择的权利留给加利弗尼亚州的人民。Brennan大法官在两者之中选其一作为宪法必须保护的对象,这种说法缺乏充分的理由, 除非我们一定要优先考虑非传统的因素。
我们一直没有讨论一个孩子是否有权利自由地和他(她)的生父保持联系,因为我们不必去作决定,即使有这样的权利存在,维多利亚的诉求也会失败。维多利亚对程序公正法的要求(如果有的话),其理由比迈克尔・H的弱。如果她要起诉的话,她申诉的理由不应该是加州错误地阻止了她和迈克尔・H的联系,或者杰罗尔德才是她的合法父亲,而只应该请 求保护她与迈克尔• H及杰罗尔德两人的合法联系。然而,这个诉求也完全不值得讨论,因为,无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认为这样的安排(即同时与两个父亲保持联系)如何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们国家的历史和传统都不会支持州去认可多个父亲。
此外,维多利亚认为她的平等保护权利受到了侵害,她失去了反驳自己(被推定属于该已婚家庭)的合法性的机会,我们认为该论点没有多少价值。维多利亚还认为应该启动严格审查程序去考虑她平等保护的请求,因为州法院如果否定了她与迈克尔・H维持父女关系的权利就是对她的岐视,就是断定她属非法。我们驳回了这个申诉理由。我们说,“非法”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本质属性。根据加利弗尼亚州法律,维多利亚不是非法,她与其他的孩子一样是合法的,她有权利与她的合法父母维持关系。
因此,在这里,本院采取“用理智审核父女关系”的办法来对待维多利亚有关平等保护的请求。加州第621条款之所以限制了某些人对孩子所 属推定的质疑,是因为考虑到如果已婚夫妇以外的人对孩子的出生表示 怀疑的话就会动摇婚姻的基础。而当妻子或丈夫本人对孩子的出生表示怀疑,则预示该婚姻的稳定性已经遭到动摇。当孩子本人——确切地说,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自己的出身表示怀疑,就更会严重动摇家庭的稳固。所以,从理性的角度考虑,加利弗尼亚州决定把维多利亚和她的父母区别对待,不给她质疑自己出身身份的权利,这并不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同意加利弗尼亚州上诉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