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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300万立案民企3万立案?别误读 平等保护司法进步

国内热搜 作者:澎湃新闻 热度:179

公职300万立案民企3万立案?别误读 平等保护司法进步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一司法解释强调对不同产权实施平等保护,实现“同罪同罚”。具体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四类涉企犯罪,将参照公职人员相关罪名标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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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无论是侵占国家财产还是民营企业资产,都将适用统一处罚标准,实现“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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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部分自媒体对此进行了歪曲解读和恶意对比,称新司法政策下,追究公务员腐败犯罪的标准放松了,而针对民营企业的标准更严苛。其中最具误导性的说法是“公务员300万立案,民企3万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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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与非公职人员“挪用资金罪”相对应的是公职人员的“挪用公款罪”,而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解释(二)》,目前“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适用相同的刑事立案标准,均为3万元。这贯彻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保护”的要求,终结了民企挪用犯罪“立案松、处罚轻”的双轨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特殊的罪名,主要用于惩治贪腐犯罪中的兜底情况。当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公职人员的巨额财产真实来源时,才会使用这个罪名。由于近年来监察体制改革、大数据查腐等措施的推进,绝大多数贪腐案件中的不明财产均可查实为受贿或贪污的明确来源,因此该罪名的案发率有所下降。此次将其立案标准从3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是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精准打击腐败,并非放松对公务员腐败的打击。

降低非公职人员“挪用资金罪”的起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一些自媒体利用“李代桃僵”的诡辩术,用极端个案误导公众,将挪用资金的主体偷换成民企老板,试图制造恐慌。实际上,企业内部的贪腐行为在国企早已被认定为犯罪,而在民企可能只被认为是“民事纠纷”或“财务管理不严格”。此次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国企和民企“同罪同罚”。

标签: 立案     公职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