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潘永嘉近日向媒体反映,三十年前他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走,他声称合法购买的2859.2克黄金也被扣押。当时,潘永嘉的妻子缴纳了5万元保证金后,他被取保候审。然而,至今他没有收到任何案件终结文书,也没有被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1996年,盖州警方出具了一份《扣押物品清单》。2026年1月6日,潘永嘉委托律师提出赔偿申请。但盖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显示,该局认为潘永嘉的请求已超过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之前,潘永嘉曾多次向盖州警方询问其涉嫌的案件处理情况及索要黄金。他提供了一段通话录音,自称是2024年8月20日与盖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已经去世,另一经办人也已退休,经向该经办人电话核实,对方表示不清楚案件现在的状态。关于涉案黄金,盖州市公安局向盖州市人民银行去函查询黄金交售情况,但因2012年洪水淹没银行旧址,档案丢失,账目被毁,无法查找。
潘永嘉不服,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他认为,盖州警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将涉案黄金扣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给他,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因此,他提出的返还黄金的请求并未超过时效,盖州警方应当受理并作出赔偿决定。潘永嘉的代理人提到,公安部曾在2021年对青海省公安厅扣押马光辉黄金一案作出复议决定,详细分析了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赔偿申请性质等问题,建议盖州警方参照上述复议决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潘永嘉提出的赔偿申请。
此前报道中提到,2020年马光辉不服青海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决定,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公安部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青海省公安厅工作人员认可对马光辉携带的黄金予以扣押,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