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4日对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德美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陈德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间,陈德美利用担任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汽集团副总裁、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提高业务份额、承揽项目、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946万余元。2013年至2017年,陈德美还利用其担任上汽集团副总裁的职务便利,让其子实际控制的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承接上汽集团相关业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万元。
法院认为,陈德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陈德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已基本得到追缴,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