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登测船后落水溺亡后续!2025年8月,10岁的毕某在河中一艘铁皮船上玩耍时落水,一个多月后其尸体被找到。该船为当地水文中心在汛期放置的水文测船。毕某父母随后将水文中心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水文中心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毕某父母各项损失110434.6元。水文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水文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事发当天下午,毕某与同班同学在根河市某河边的铁皮船上玩耍,不慎从东船头落水。这艘船属于水文中心下设的某巡测科所有。毕某的尸体在一个月后的9月末被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毕某是未成年人,但结合其年龄和文化程度,他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测船上玩耍存在危险性。毕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疏于对孩子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因此对毕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测船上有“危险勿动”字样,但水文中心并未对观测场地和设备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责任,法院酌定水文中心承担10%的责任。
水文中心在上诉中表示,他们已经将测船固定并将船桨上锁,并在船头用白色油漆喷涂“危险勿动”四个大字,认为这些措施已经足够。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水文中心作为测船的所有人,对测船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应当对该水域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对于擅自登上测船的未成年人,水文中心未能及时发现并将其带离危险区域,存在一定过错。尽管水文中心主张在测船上有警示标志并在上方立了标识牌,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