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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涉民航安全司法解释 严惩“机闹”等犯罪行为

国内热搜 作者:央广网 热度:817

“两高”发涉民航安全司法解释 严惩“机闹”等犯罪行为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于2026年4月9日起施行。这一文件针对当前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实际需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

“两高”发涉民航安全司法解释 严惩“机闹”等犯罪行为

解释共7条,重点打击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行为。对于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并非一律视为刑事犯罪,只有当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或空中飞行期间,且行为足以引发公共安全危险时,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在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的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则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解释还列举了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具体标准,特别指出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可能构成此类犯罪。同时,解释还对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提供了指引。

“两高”发涉民航安全司法解释 严惩“机闹”等犯罪行为

解释强调了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如果这些行为影响了航班或机场正常运行,或者导致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将被视为犯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通过明示还是暗示方式编造、故意传播这类虚假信息,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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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解释明确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若行为人在飞行期间被抓获,则由行为发生后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由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法院管辖。

此次发布会上还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是王某深案、江某案以及陈某波案,这些案例展示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决心。

标签: 司法解释     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