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摸鱼”加班骗补休被解雇 虚假考勤惹争议。小月申请加班整理年终报告,却在加班时段长时间离开办公区,在商场里闲逛。公司发现后,她辩称在商场范围内活动也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2024年4月,小月入职厦门某百货公司担任企划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3000元。入职当日,小月签收了公司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2025年1月,小月三次通过考勤系统提交加班申请,称需整理年终报告,申请加班时间共计9小时,选择以补休方式补偿。
然而公司调取监控发现,小月实际并未在岗加班。具体记录如下:1月9日,小月申请加班时间为18:00-22:00,但她19:39便离开办公区,直至22:01才打卡下班;1月15日,她18:55走出办公区,19:52返回,20:13再次离开后再未返回,22:02打卡下班;1月16日,她19:30离开办公区后再未返回,21:18打卡下班。公司认为,整理年终报告需在办公区内使用电脑完成,小月在加班时段长时间离开,远超正常用餐时间,构成虚报加班。
2025年1月21日,公司就此事与小月面谈,小月在面谈记录上签字确认。公司随后征求工会意见,于1月23日正式以“虚报加班、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月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婚假补偿金和加班工资。仲裁仅支持部分加班费,驳回其他请求。小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商场范围内活动也属于加班,公司属违法解除。
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加班必须提前申请,若存在“提交欺骗性文件”“骗取公司福利”等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小月已签收确认。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小月已签收确认,具有约束力。监控显示,小月在申请加班的时段内长时间离开工位,远超正常用餐时间,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已构成虚假考勤。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规章制度中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解除程序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关于婚假主张,小月在被告知解雇时才提出休婚假,未提前一周申请,不符合公司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公司已支付,故驳回其诉求。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月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劳动者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履行考勤义务,虚构加班事实骗取加班待遇,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可能因此丢掉工作。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确保程序合法,执行劳动纪律也应事实清楚、程序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