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或离婚后,彩礼的返还问题备受关注。对于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提供了处理原则。
王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王先生给付了20万元彩礼。两人按习俗办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年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女士返还20万元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时,法院需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本案中,法院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已达四年且生育一女,彩礼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孙女士在养育子女和经营家庭方面做出了贡献,分手后女儿也由孙女士直接抚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明确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在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从而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